北京重点湿疹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8589789.html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可以理解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只要行为人实质上利用了职务便利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是否一致、职务产生是否合法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林某于年起受聘于福州市A农村信用合作社,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A信用社原隶属于农业银行,年金融体制改革后,双方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但A信用社仍使用农行金库。林某于年下半年起从事押钞工作,但实际兼任分社上存、下拨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和负责现金出入库等工作。 年3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许,林某与押钞员涂某等人将A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的现金70余万元人民币押运回农行金库,当时农行金库守库员高某在库房外值班,林某与涂某将钱款存入保险柜并锁好柜门后离开库房。其后,林某借口由其将金库和保险柜的钥匙带回办公室支开涂某,然后返回金库,打开保险柜,将其中70万元人民币装进提包后离开库房。 农行守库员高某虽发现林某第二次进库房后携包离开,但未予制止或询问。 11月16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22.8万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价值10,元的物品,已发还A农村信用社。 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林某名义上为押钞员,实际上兼有出纳、负责现金出入库等项职责 这一事实已经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林某同事予以证实。 其次:林某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押运员守则》的有关规定,押钞员的工作职责是保卫运钞车的运行安全,押运员不能直接接触钱款,更不能保管金库的钥匙。 最后:在刑法上,只要行为人实质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产生的合法性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本案中,林某实际职务与名义职务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有证据证实当地整个信用社都采取类似做法,林某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无权决定自己的职权范围。 且,林某在侵占单位财务过程中利用了保管金库和保险柜钥匙以及可以进出金库的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18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