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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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否有重大影响在市场投资行为中,有两种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它们适用的场景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不同。

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应该采取哪种方法,有没有什么标准?

为了弄清上述问题,我们不妨结合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家比较有名的主营望远镜组装及销售业务的公司,在这里暂且将它称作A公司。假设它生产的望远镜产品中最重要的零部件就是镜片,我们姑且认为这一成本可能会占到总成本的80%。

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原因,A公司陷入了现金流紧张的困境。在这种危机时刻,它的主要供应商,提供镜片的厂商B公司主动提出想要收购A公司19%的股份。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B公司确定了A公司的估值,并拟订了按其净资产评估值19%的比例以增值扩股形式为A公司注资万元的项目计划。其实A公司19%的净资产所对应的评估值是万元,此时B公司万元的投入资金其实是有万元溢价的,并且在投资计划书中B公司的投资条件看起来十分有利于A公司,即不派任何人员参与A公司的经营,也不参与A公司的所有的经营及投资决策,但是上述事项生效的前提是这万元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地一次性购入B公司的镜片,经过组装后再由A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卖出去。

接到B公司的收购提议后,A公司也对收购方暗中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实力很强,同时提供给己方的镜片采购价远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而利用这些镜片组装出来的望远镜毛利率可以达到近80%,市场要欢迎程度很高。于是A公司很爽快地答应了B公司的投资计划方案。

双方很快就按计划进行了投资与采购。可是当A公司将所购置的全部镜片组装完成准备拿到市场上销售的时候,却发生了一件十分诡异的事情——A公司采购的镜片都是V1.0版,而市场上涌入了大量的V2.0版升级镜片。而A公司原来采购的V1.0的镜片由于参数相对较低且价格优势并不明显,所以客户普遍选择了升级版的V2.0镜片。A公司纳闷之余立即进行了相关调查,原来这些对自己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竞争产品都是B公司研发出来的,显然,A公司中了B公司的圈套。

那么B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原来,B公司顺利研发出V2.0镜片之后,发现库房还有万元的存货没有消化。如果这些巨量存货不处理,就会导致年底审计时出现大额存货跌价损失的结果。作为上市公司,这样的结果是很有可能会导致其业绩和股价下滑的。所以为了转移这种不良影响,B公司就用前面所提及的注资A公司然后让其采购己方库存镜片的方法顺利将这价值万元的镜片销售了出去。

在这个并购的真实案例中,有一个很关键的数据,即B公司是用万元收购A公司19%的股权。熟悉投资并购的人会知道19%是一个很敏感的比例数字,因为这个比例涉及财务记账中的一种重要的记账方式,就这个案例来说,B公司在法律上是存在欺诈行为的,A公司收集了B公司的资料证据,最终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法院和证监会讨回自己的权益。因此,请大家注意,我们不要一味地去追求财务中的所谓“技巧”,我们所有的技巧都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的,否则,多行不义必自毙。

我们先来看看B公司购买19%的股权究竟意味着什么。通俗一点说,若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20%或者以下的股份,同时不参与对方的经营决策,无重大影响。因为收购方除了注资,对被投资方起不到任何其他作用。具体到A、B公司的并购案例中,由于并购方案中B公司仅仅占股19%,且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无重大影响,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应计入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这种核算方式叫成本法核算方式。

什么时候采用成本法核算?当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同时持股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或者企业持股比例低于20%,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也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20%~50%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50%和20%并不是绝对数,要根据实际企业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判断。在这里,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重要程度要高于股权比例。也就是说,有些时候,即使股权在20%以下,但是参与对方的经营管理,有重大的影响,同样也有可能使用权益法。

我们这里先来说参股20%或20%以下的股份,同时对收购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的核算方式,其主要核算方法是股东不分红、不记账。在该收购方案中,B公司注资后不论A公司是否盈亏和B公司都是没关系的,只有当A公司盈利了且向B公司分红,则B公司的分红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中。通常上市公司非常在意自己的报表表现,所以在B公司所设计这个方案时,是知道A公司未来会发生巨额亏损的,于是就用这种方式,让A公司的亏损不会影响到B公司的报表数据。

在投资核算时还有针对20%~50%(含20%和50%)的财务核算方法,即权益法。那么什么是权益法?简单理解就是被投资方的盈亏情况都要按投资比例计入投资方的报表。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企业30%的股权,若被投资企业当年盈利1亿元,那么作为投资方在其财务报表中就应该计入30%即万元的投资收益,并且同时其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也应该增加万元,即相当于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增资了万元。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1亿元利润中的万元作为股利发放,投资方拥有30%的股权,就可以分得万元的利润,相当于将万元的投资从万元的增资中拿回来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就应该在增资万元的基础上再减少万元。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方的收益和亏损能够影响到投资方了。当投资方控股被投资方50%或50%以上,且同时具有控制权的时候,也是用成本法核算,剔除合并调整后,每一分钱都会计入投资方的报表中去。

采用不同方法计量的分红和减值情况,我们初步知道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定义及各自的适用范围。记住一点,成本法和权益法是核算方法。根据不同的投资比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是“金融资产”或者是“股权长期投资”。这是不同的维度,不要混淆了。在财务管理领域,财务高手和普通的财务管理者的差别就在于对细节的把握上。比如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定义中,很多财务管理者可能都会忽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比例——投资比例正好为20%。若现实操作中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到底应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其实细心一点就会总结出一个二者之间最关键的差异点,其区别的核心是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那么怎么定义重大影响呢?通常情况下,若投资方不派人员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也不派董事进入董事会,并放弃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对于被投资方的盈利只收取固定的分红,上述这些都属于无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素,此时即使是20%的投资也应使用成本法。当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可以去咨询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以归根结底,投资20%时到底是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应综合两个维度的构成要素:一是要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有重大影响,另一个才是20%的比例。而有一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往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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